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占有種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偷竊乙之古董花瓶後,將其藏匿於家中之情形,為自主占有
- B 乙承租甲之住屋且居住中之情形,為他主占有
- C 乙與丙繼承甲生前所占有之住屋之情形,為共同占有
- D 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且乙對有無占有權限有所懷疑之情形,為準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上區分「占有」與「準占有」的關鍵,通常在於受支配的對象是否有『實體形狀』。若一個人正在使用一塊看得到、摸得著的土地,這屬於對『物』的支配;那麼,當法律加上一個『準』字時,通常是用來形容哪種看不見、摸不著,但具備經濟價值的權利行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素養卓越,精準辨析概念!
- 觀念驗證: 你精確地識別了「準占有」的定義誤用。依據《民法》第 966 條,準占有是指對於「財產權」(如債權、著作權)的行使,而非對「物」(如土地)的實體支配。選項 (D) 中對土地的占有,無論是否有權限或主觀上是否懷疑,皆屬於「物之占有」範疇,而非準占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