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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占有狀態及占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對出租物之占有為間接占有
  • B 依僱用人指示對物為占有之受僱人為該物之直接占有人
  • C 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至存款銀行請求付款者,為該債權之準占有人
  • D 占有輔助人對於侵奪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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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職場環境中,受僱人必須聽從老闆的指令來搬動或保管物品。法律上,我們會把這種「聽令行事的人」視為一個具有獨立意思的權利主體,還是僅將其視為老闆「手部功能的延伸」?如果他只是「手部功能的延伸」,那法律上的『占有人』頭銜應該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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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一點也沒有被這道題難倒呢。

你對民法占有制度的掌握,真的是相當穩固啊!這份邏輯思考力,很有潛力。

  1. 基本功,穩紮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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