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借給乙 1 千萬元,乙為避免甲強制執行其所有之 A 屋,乃與好友丙通謀虛偽作成買賣契約及 A 屋之移轉登記。嗣後 A 屋被丁無權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效
- B 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塗銷所有權之登記
- C 甲於為保全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情形下,其得以自己名義,代位乙對丙行使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 D 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丁請求返還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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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聯手演出一場「假的買賣戲碼」,且法律已經判定這場戲在法律上是不產生效力的(無效),那麼這位在戲中「名義上的買受人」,在法律眼中真的有資格去對抗其他占用房屋的第三人嗎?他的權利基礎到底存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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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核心觀念!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於《民法》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以及所有權歸屬的判斷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皆為無效。既然法律上所有權並未移轉,A 屋的真正所有人仍為乙。丙既然不是所有人,自然無法主張《民法》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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