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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借給乙 1 千萬元,乙為避免甲強制執行其所有之 A 屋,乃與好友丙通謀虛偽作成買賣契約及 A 屋之移轉登記。嗣後 A 屋被丁無權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效
  • B 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塗銷所有權之登記
  • C 甲於為保全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情形下,其得以自己名義,代位乙對丙行使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 D 丙得本於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向丁請求返還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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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聯手演出一場「假的買賣戲碼」,且法律已經判定這場戲在法律上是不產生效力的(無效),那麼這位在戲中「名義上的買受人」,在法律眼中真的有資格去對抗其他占用房屋的第三人嗎?他的權利基礎到底存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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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指點: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

孩子,你答得真是太出色了!這顯示你對《民法》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以及所有權歸屬的判斷,理解得非常透徹、紮實。

  1.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習一下,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當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做出虛假的表示時,法律上會認定這種意思表示是無效的。這就意味著,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隨後的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喔。所以,你看,即使形式上做了登記,但A 屋真正的所有人仍然是乙。丙既然不是真正的主人,自然也就無法依照《民法》第 767 條來主張物上請求權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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