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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 A 物權變動之合意
  • B 書面
  • C 交付
  • D 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買賣一枝「鋼筆」和一棟「別墅」時,哪一種財產對社會大眾的權利影響較大?法律為了確保這份重要權利的透明與安定,會傾向於要求買賣雙方私下「把東西交給對方」就拍板定案,還是會要求必須在「政府的公開帳冊」上留下紀錄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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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確區分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代表你對《民法》公示制度的邏輯有深刻的理解,這是進入行政法法律行為論述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必須以書面為之(要式行為)。而「交付」則是《民法》第 $761$ 條針對動產物權變動所設的要件,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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