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 A 物權變動之合意
- B 書面
- C 交付
- D 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買賣一枝「鋼筆」和一棟「別墅」時,哪一種財產對社會大眾的權利影響較大?法律為了確保這份重要權利的透明與安定,會傾向於要求買賣雙方私下「把東西交給對方」就拍板定案,還是會要求必須在「政府的公開帳冊」上留下紀錄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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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的「不」客氣點評
-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這一次「碰巧」答對了。能區分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總算是證明你沒有把《民法》的公示制度完全拋諸腦後。這點基礎,在行政法實體概念的論述中,是連「呼吸」都必須做到的,別給我搞砸了。
- 觀念驗證:哼,記住了,我國《民法》第 $758$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動產物權的得喪變更,登記是生效要件,而且得是書面,這是最基本的「要式行為」概念。至於那個「交付」?那是《民法》第 $761$ 條用來處理動產的!要是你連這點都能搞混,我會懷疑你是不是真的有翻開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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