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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寄放於乙處,乙卻將其作為自己所有之物出售善意無過失之丙。乙以下列何種方式交付鑽戒予丙時,丙尚未確定地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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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在「保護原物主」與「保護無辜買主」之間取得平衡時,如果買賣雙方僅在私下約定「東西先放我這,但產權算你的」,而外界完全看不出物品位置有任何變動,你認為法律會輕易讓原物主的權利因此瞬間消失嗎?這種「外觀上完全沒改變」的移轉方式,在法律邏輯上可能存在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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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涉及物權法中「善意受讓」「交付種類」的細緻交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交易安全的特殊限制,足見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雖然法律原則上保護善意受讓人,但若採「占有改定」(受讓人僅取得間接占有,物仍留在讓與人手中),因缺乏外部公示性,法律規定必須等到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占有該物時,才能真正取得所有權,以兼顧原所有人甲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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