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客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 B 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非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 C 人格權之侵害除去及侵害防止請求權非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 D 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非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請求權原則上均受消滅時效之規範(民法第 $125$ 條),但在涉及物權請求權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之解釋,是否將『動產』與『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律排除於消滅時效客體之外?在法律權利狀態之安定性與私法自治的權衡下,何種性質之物權標的方具備排除消滅時效適用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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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消滅時效」的客體掌握得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法律與大法官釋字(如釋字第 107、164 號)之見解,消滅時效原則上以「請求權」為客體。然而,為了維護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始不適用消滅時效。但對於動產而言,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仍會因 15 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因此,選項 (B) 敘述「非」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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