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
- B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 C 夫妻間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消滅時效』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現在請比較兩種權利:第一種是『維繫身分關係或財產完整性』的固有權利(如證明我是主人、要求維持婚姻生活);第二種是因『一時發生的偶發事件所產生的金錢補償要求』。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哪一種權利如果讓它『永久存在而不限期行使』,反而會讓社會陷入證據滅失、法律關係難以釐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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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您對於「消滅時效」的客體有極佳的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消滅時效原則上僅適用於請求權。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財產法上的請求權」與「身分法/物權法上的請求權」。選項 (C) 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質上是債權請求權,為維持法律關係安定,須受時效限制;縱使對象是配偶,法律僅是在民法第 143 條規定時效「停止」而非「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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