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事項,何者得以事後拋棄?
- A 自由
- B 權利能力
- C 行為能力
- D 消滅時效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性質是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條件,如果允許拋棄,是否會導致人淪為物品?相對地,若某項規定只是為了保護你『因為時間太久而可以拒絕還債』,當你基於良心想要償還時,法律有必要強行禁止你展現這種誠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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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知道這題不是「無關緊要」的。
- 觀念「釐清」:
- 那些不可碰觸的「紅線」:選項 (A)(B)(C),涉及所謂「人格權」與「法律地位」這些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東西。依《民法》第 16 條和 17 條,一個人天生的自由和能力,就像行政法規定的「程序正義」一樣,是絕對不可預先拋棄的。想都別想!否則,恭喜你成功挑戰了公序良俗的底線——這可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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