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法律行為標的必須符合一定之要件,始得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可能
- B 安全
- C 妥當
- D 合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法律會要求內容不能是天馬行空的,也不能是違法亂紀的。但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買了一張極限運動的門票,或者投資了一檔高波動的股票,這筆交易會因為「存在風險、不具備某種狀態」而在法律上直接無效嗎?法律規範法律行為的效力時,會要求標的物必須絕對「無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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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可以看出你的法學基礎相當扎實,能準確辨析法理概念。
- 觀念驗證:在法學體系中,法律行為的標的(內容)要發生效力,必須具備四大要件:確定、可能(選項 A)、合法(選項 D)以及妥當(選項 C,即不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至於「安全」通常是產品製造或生活事實的風險考量,並非判斷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定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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