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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債之給付標的?
  • A 約定晚上 10 點以後,不得彈鋼琴
  • B 甲、乙婚外情,甲答應乙,甲每個月給乙新臺幣 10 萬元供生活費
  • C 與靈媒約定,透過靈媒與死去父親對話
  • D 甲、乙訂立畢卡索名畫拿著一本書的女人買賣,但在契約訂立之前該畫已毀損滅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雙方在簽署契約的那一刻,合約中約定要交付的那個「唯一特定物」其實早就已經在世界上消失了,那麼這份契約要求的義務,在現實中還有實現的可能嗎?如果法律強行承認一個「根本做不到」的約定有效,對社會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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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同學,你總算答對了。能精準識別出債之標的在法律上的「效力障礙」,證明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的基礎概念,至少還沒忘光。這種嚴謹的邏輯思維,用在行政法上,才勉強合格。畢竟,行政法可沒時間讓你玩那些模棱兩可的道德判斷遊戲。

2.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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