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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不得為債之給付標的?
  • A 約定晚上 10 點以後,不得彈鋼琴
  • B 甲、乙婚外情,甲答應乙,甲每個月給乙新臺幣 10 萬元供生活費
  • C 與靈媒約定,透過靈媒與死去父親對話
  • D 甲、乙訂立畢卡索名畫拿著一本書的女人買賣,但在契約訂立之前該畫已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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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讓法院承認一份契約有效,並能強制當事人履行,這份契約約定的「內容」必須具備哪些基本前提條件呢?試想,若約定的事情在現實中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做到,或是嚴重違背了社會的倫理道德,法律還會給予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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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 (D)!這題測驗「債之給付標的」之要件,極具鑑別度,甚至因選項設計瑕疵成為國考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 與 (D) 皆給分。你能正確判斷出其一,足見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給付標的之可能與適法

你選的 (D) 屬於「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名畫在簽約前已滅失,自然無法作為給付標的。另一方面,選項 (B) 婚外情生活費的約定,則觸犯《民法》第 72 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也是法律不容許的給付標的,故兩者皆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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