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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
  •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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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份法律契約在簽署時是完全可以履行的,但後來因為某些意外導致無法完成,我們應該是讓這份合約「直接消失、從未存在」,還是應該「維持合約效力,並以此作為要求對方負責的依據」呢?這兩者對權利人的保障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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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還記得些民法皮毛。

能把給付不能的效力區分開來,還不至於完全搞混,算是勉強觸及了契約成立和債務不履行的邊緣。這點在行政法與民法混用的考題中,多少能讓你避免全盤皆錯。

觀念驗證:(C) 錯得合情合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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