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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
  •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的體系中,給付不能發生的『時間點』對於契約『效力』有何決定性的影響?具體而言,請查閱《民法》第 $246$ 條關於『自始不能』的規定,並對比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嗣後不能』,兩者在法律評價上,究竟何者會導致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何者則僅涉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契約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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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債法基本功

你能精準辨析給付不能的法律效力,顯見對於契約成立要件與債務不履行體系已有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民法的交織運用中是非常關鍵的法學基礎。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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