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關於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
- B 有效解除契約後,當事人就未給付之部分,免給付義務
- C 解除之原因,僅限於債務不履行
- D 有效解除後,當事人間就已給付之部分,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除了法律直接明文規定的權利外,如果兩個人在簽約時,事先商量好『在某種特定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退出合約』,這種基於雙方同意而產生的權利,是否一定非要等到對方『犯錯』或『不履行義務』時才能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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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能精準識別出解除契約權利的來源,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權利體系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專業度值得表揚。
- 觀念驗證: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解除權的產生分為法定解除權(如債務不履行)與意定解除權(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即便對方沒有違約,只要滿足契約預先設定的條件,當事人仍得行使解除權。而 (A)(B)(D) 均符合《民法》第 259 條至 260 條關於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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