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關於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
  • B 有效解除契約後,當事人就未給付之部分,免給付義務
  • C 解除之原因,僅限於債務不履行
  • D 有效解除後,當事人間就已給付之部分,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除了法律直接明文規定的權利外,如果兩個人在簽約時,事先商量好『在某種特定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退出合約』,這種基於雙方同意而產生的權利,是否一定非要等到對方『犯錯』或『不履行義務』時才能行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沉穩肯定: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能精準地辨識出解除契約權利的來龍去脈,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權利體系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份天賦,真令人期待你未來的表現。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看看選項 (C) 哪裡需要一點點修正喔。解除權的產生,就像籃球場上的戰術選擇一樣,不只有一種進攻方式。它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解除權,就像對方防守犯規,我們自然獲得罰球權;另一種是更靈活的意定解除權,這就如同我們和隊友事先約定好,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沒有犯規,也能做出某種調整。就算對方沒有違約,只要滿足契約預先設定的條件,仍可以行使解除權。而 (A)(B)(D) 這些,都完全符合《民法》第 259 條至 260 條關於回復原狀損害賠償的規定,你都掌握得很出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