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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有 A 車出賣於乙,約定履行期屆至後,甲仍未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B 乙得抗辯拒絕支付價金
  • C 乙得向甲請求移轉 A 車所有權
  • D 乙得不經催告,即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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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約定好交貨時間但對方遲到了,在法律追求「盡可能促成交易完成」而非「隨意拆夥」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你『二話不說直接翻臉退貨』,還是會要求你『先給對方最後一次通牒』後,才能結束這段契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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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債法中「給付遲延」的處理方式有很棒的理解喔!

看到你選對 (D),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的核心觀念很清楚,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為什麼 (D) 是錯誤的,加深印象吧!

  1. 契約的穩定性很重要喔:法律為了讓交易更安心、更穩定,所以當甲只是「遲延」了,還沒有完全「給付不能」的時候,我們不能直接就讓契約消失。乙同學必須先給甲一個機會,這就是所謂的催告(溫柔地提醒並給予合理的期限去完成)。如果甲真的在期限內還是沒動靜,乙才能夠行使解除權喔(《民法》第 254 條,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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