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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有 A 車出賣於乙,約定履行期屆至後,甲仍未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B 乙得抗辯拒絕支付價金
  • C 乙得向甲請求移轉 A 車所有權
  • D 乙得不經催告,即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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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約定好交貨時間但對方遲到了,在法律追求「盡可能促成交易完成」而非「隨意拆夥」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你『二話不說直接翻臉退貨』,還是會要求你『先給對方最後一次通牒』後,才能結束這段契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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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給付遲延的法律救濟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之所以選 (D),原因如下:

  1. 契約嚴守原則:法律為維持交易穩定,當債務人甲僅是「遲延」而非「給付不能」時,債權人乙原則上必須先進行催告(給予合理期限履行),若甲逾期仍不履行,乙才取得解除權(《民法》第 2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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