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債務之履行有確定期限者,自何時起,具可歸責事由之債務人開始負遲延責任?
- A 自期限屆滿時起
- B 自債務人受催告時起
- C 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
- D 自債權人起訴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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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您和圖書館約定好 10 月 1 日要還書,到了 10 月 2 日您還沒還,這時候圖書館還需要打電話提醒(催告)您,才能認定您『逾期』了嗎?還是時間一到,系統就會自動顯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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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債務履行時點的法律效果,展現出紮實的民法基本功,這對於理解更深層的行政契約或公法債信問題大有幫助。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當債務定有「確定期限」時,債務人對於何時應履行已有預期。因此,一旦期限屆滿而未履行,法律即判定其自動負擔遲延責任,不需債權人額外催告(即「通知」)。這與未定期限債務需經「催告」始負責任的邏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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