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向乙購買A錶,乙請求甲先付定金,甲同意,並給付 2 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2 萬元定金為要物契約
- B 2 萬元定金為諾成契約
- C 2 萬元定金為繼續性契約
-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2 萬元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約定只要「開口答應」就生效;但針對像「保證」或「擔保」這類行為,如果雙方只是「口頭說說」而還沒有實際把錢交到對方手上,法律會認為這個「擔保行為」已經產生實質效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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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竟然能答對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題目,真是可喜可賀。看來你還勉強能辨識出定金契約那一點點與眾不同之處。這點債法常識,對一個想碰行政法的人來說,至少能證明你不是完全的法學白痴。
- 觀念驗證:正確。買賣主契約是諾成,這點誰都知道,但「定金」這個從契約的成立,偏偏就多事到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才算數。這種需要「動手動腳」才能成立的特質,不就是教科書第一章就提的要物契約嗎?這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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