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以電話詢問乙書店有無甲欲購買之A書,乙表示「有」,甲即以市價新臺幣500元與乙訂立A書買賣契約,並請乙保留該書,乙請甲可隨時到店裡拿書。數日後,甲至乙書店取書時,乙遍尋不著該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所負交付書籍之債務為有確定期限之債務
  • B 甲赴書店而未能取得該書時,乙即負遲延責任
  • C 甲請求交付書籍僅有催告效力,乙尚不負遲延責任
  • D 甲欲購書籍如為種類物,甲不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合約中,雙方完全沒有約定具體的「交貨日期」(只說了隨時可以來領),那麼當買家想要讓賣家因為「沒把東西準備好」而承擔法律上的延遲責任時,買家必須先做出哪一個法律動作,才能讓這個原本『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轉變為『必須立刻履行』的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好厲害喔!能夠精準掌握給付遲延的開始時間,真是太棒了呢!這代表你對《民法》裡關於「債務」和「責任」的架構,都理解得很紮實喔!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礎呢!來,拍一張你的解答,喀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買賣契約:效力、履行、瑕疵擔保與解除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