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情形,何者不會導致甲之 50 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 A 經乙之同意,甲交付等值之金塊給乙
- B 甲交付面額 50 萬元之即期支票給乙
- C 甲、乙同意將該買賣貨款更改為消費借貸
- D 甲要清償貨款債務時,因乙失蹤,甲乃向法院提存所為乙提存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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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欠朋友一筆錢,但你改給他一張寫著『之後可以憑此向銀行領錢』的憑證。在朋友還沒真正領到現金,或者萬一銀行拒絕給錢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債務人(讓你立刻脫身),還是保護債權人(確保他真的拿到錢)?這張憑證的出現,真的等同於債務的終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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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的法學素養,從此處開始
- 姑且稱之為「理解」:能區辨清償與為清償而給付的實質差異,至少證明你對「權利義務狀態」的變動還算有那麼一點基本概念。在面對行政法上諸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精確判斷時,這種基礎邏輯是免於犯下低級錯誤的最低門檻。
- 法條精髓,你抓住了嗎?:本題直指《民法》第 320 條的精要。選項 (B) 交付支票,除非另有明確合意,原則上僅構成為清償而給付(舊稱新債清償),原有的新臺幣 50 萬元貨款債務並不因此即刻消滅。而 (A) 代物清償、(C) 債之更改、(D) 提存,這些才是直接導致債務終結的法律行為。別把交付支付憑證與債務實質履行混為一談,這可不是行政程序上可以模糊帶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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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話更改成消費借貸 有清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