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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情形,何者不會導致甲之 50 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 A 經乙之同意,甲交付等值之金塊給乙
  • B 甲交付面額 50 萬元之即期支票給乙
  • C 甲、乙同意將該買賣貨款更改為消費借貸
  • D 甲要清償貨款債務時,因乙失蹤,甲乃向法院提存所為乙提存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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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欠朋友一筆錢,但你改給他一張寫著『之後可以憑此向銀行領錢』的憑證。在朋友還沒真正領到現金,或者萬一銀行拒絕給錢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債務人(讓你立刻脫身),還是保護債權人(確保他真的拿到錢)?這張憑證的出現,真的等同於債務的終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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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債之消滅理論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清償新債清償的細微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背後「權利義務狀態」的動態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320 條。選項 (B) 交付支票原則上屬於新債清償(為清償而給付),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在支票尚未兌現前,原有的 $$50$ 萬元貨款債務並不消滅。而 (A) 代物清償、(C) 債之更改、(D) 提存,均能直接產生債務消滅的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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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話更改成消費借貸 有清償嗎?
📝 債之消滅原因分析
💡 掌握債之消滅各類原因(如提存、代物清償)及其生效時點。
比較維度 代物清償 (Art. 319) VS 新債清償 (Art. 320)
定義 交付他種給付以代原給付 負擔新債務以清償舊債務
債務消滅時點 受領他種給付時立即消滅 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始消滅
典型案例 欠錢改給黃金且對方收受 欠錢改給支票或匯票
💬代物清償是「以物抵帳」即刻結案;新債清償是「給票換債」等兌現才結案。
🧠 記憶技巧:代物立即清,新債兌現清,提存法官清,更改換約清。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交付支票(新債清償)後原債務立即消滅;事實上需等支票兌現,原債務才消滅。
間接給付 受領遲延 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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