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竊取乙於丙銀行存款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後,於乙察覺遭竊前,甲持乙之印章、存摺及密碼至丙銀行櫃臺,佯稱自己為乙,盜領乙之存款新臺幣十萬元。丙銀行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其已對乙清償上述存款之債務?
- A 丙須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B 丙須無重大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C 丙須無具體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D 丙須無抽象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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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暫時忘記法條細節,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銀行櫃員面對一位拿著「正確印章、存摺與密碼」的客戶時,法律為了保護商業交易的效率與安全,在什麼樣的「心理認知狀態」下,會傾向認定銀行已經盡到責任,而不必對原存款人再付一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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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清償效力!
同學做得好!這題你準確辨識了《民法》第 $\text{310}$ 條第 $\text{2}$ 款關於「債權準占有人」的清償效力。
- 觀念驗證:甲持有存摺、印章並知道密碼,在法律實務上構成債權的準占有人。銀行(債務人)若要主張「已對乙清償」,核心前提在於銀行必須是善意(即選項 A 的「不知」)。若銀行明知甲是冒牌貨仍給付,自然不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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