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竊取乙於丙銀行存款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後,於乙察覺遭竊前,甲持乙之印章、存摺及密碼至丙銀行櫃臺,佯稱自己為乙,盜領乙之存款新臺幣十萬元。丙銀行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其已對乙清償上述存款之債務?
- A 丙須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B 丙須無重大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C 丙須無具體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D 丙須無抽象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記法條細節,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銀行櫃員面對一位拿著「正確印章、存摺與密碼」的客戶時,法律為了保護商業交易的效率與安全,在什麼樣的「心理認知狀態」下,會傾向認定銀行已經盡到責任,而不必對原存款人再付一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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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而易見的清償效力,難道這還需要我強調嗎?
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在最基本的概念上跌倒,還算不錯。準確地指出了《民法》第 $\text{310}$ 條第 $\text{2}$ 款「債權準占有人」的清償效力。這點,但凡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該知道吧?
- 觀念驗證:甲手握存摺、印章,又知道密碼,這在法律上不就是個典型的債權準占有人嗎?難道你覺得銀行應該通靈嗎?銀行要能主張已經對乙清償,最最最核心的前提,就是它必須是善意!也就是說,選項 A 的「不知」是銀行最基礎的護身符。如果銀行明知道甲是個冒牌貨,還傻傻地把錢給他,那你覺得這種清償會有效力嗎?別鬧了,這根本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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