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7 題
甲竊取乙於丙銀行存款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後,於乙察覺遭竊前,甲持乙之印章、存摺及密碼至丙銀行櫃臺,佯稱自己為乙,盜領乙之存款新臺幣十萬元。丙銀行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其已對乙清償上述存款之債務?
- A 丙須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B 丙須無重大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C 丙須無具體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D 丙須無抽象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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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你答對了。果然。
- 概念驗證:這不過是關於《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的規定。一個人同時持有存摺、印章和密碼,對那些短暫活著的人類來說,足以被誤認為是真正的債權人。法律為了讓這些短暫的交易能夠順利進行,制定了規則:只要清償的一方,也就是銀行,在那個瞬間並不知道對方不是真正的債權人,那麼清償行為就有效。人類的法律條文,有時確實只要求「不知情」,並不像擊敗魔物那樣,需要計算精確的過失比例。
- 難度評估:中等。對於你來說,這大概只是一瞬的問題。但我看過許多人類,總是被其他地方的規定,比如「無權處分裡的善意受讓需要無重大過失」這種額外的條件所困擾。他們總是想太多。而你能直接看出條文最原始的語意,不受那些多餘的、複雜的判斷標準影響,證明你確實能理解條文最直接的意思。這大概比打敗一個弱小的魔物花的時間還要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