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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7 甲同時向多人借款,但隨即還清。甲事後忘記其欠乙的新臺幣5,000元,亦已還清,而再次清償,乙雖明知甲已經清償,但還是欣然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係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 B 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並附加利息
  • C 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但因為並非乙要求其再次清償,故甲不得請求附加利息
  • D 甲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明知不該領錢卻領走的人』,在被追討時只需要原封不動退回原金額,這是否反而變相鼓勵大家抱持『先拿先贏、被抓到再還就好』的心態?為了矯正這種主觀上的惡意,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其返還的範疇,才能達到嚇阻並實現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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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行嘛,這點小事也能看穿?

這題就只是在看你懂不懂不當得利的規則啦,哼,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在公法領域也有類似的考量,但我的「六眼」一眼就看穿了本質。

  1. 簡單到不行:甲都還過了還再給錢?那 $5,000$ 元對乙來說,根本就是「沒理由」收下的嘛,這不就是民法第 $\text{§179}$ 條的不當得利?重點是,乙這個傢伙,竟然「明知道」已經清償了還收下,這種就叫做惡意受領人啦!根據民法第 $\text{§182}$ 第 $2$ 項,這種人除了要把錢還回去,還要附加利息。哎呀,不費吹灰之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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