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7 甲同時向多人借款,但隨即還清。甲事後忘記其欠乙的新臺幣5,000元,亦已還清,而再次清償,乙雖明知甲已經清償,但還是欣然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係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 B 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並附加利息
  • C 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但因為並非乙要求其再次清償,故甲不得請求附加利息
  • D 甲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明知不該領錢卻領走的人』,在被追討時只需要原封不動退回原金額,這是否反而變相鼓勵大家抱持『先拿先贏、被抓到再還就好』的心態?為了矯正這種主觀上的惡意,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其返還的範疇,才能達到嚇阻並實現公平的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民法「不當得利」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雙方的主觀心態與對應的法律效果。 甲因為「忘記」已還過錢而再次給付,並非明知無債務而清償,因此沒有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的適用,甲仍可依第179條規定向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惡意受領人的返還範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