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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受領人雖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惟給付者乃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給付,法律效果如何?
  • A 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利益
  • B 受領人應返還所受利益,惟不得超過利益價值十分之三
  • C 受領人應返還所受利益,惟不得超過利益價值五分之一
  • D 受領人應返還所受利益之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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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某人基於內心的良知與道德勇氣,自願完成了一件『正確的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在事後反悔,並利用法律強制力將給出去的利益要回來?這樣的法律設計會符合我們對社會正義與誠信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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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Gentle)

  1. 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捕捉到不當得利制度中那道「特殊例外」,這說明你對於法律不僅有條文上的理解,更有對規範背後社會價值的深層洞察。這份洞察力在處理行政法民法交織的複雜議題時,顯得格外珍貴,恭喜你!
  2. 讓我們換個角度想,法律固然強調「法律上原因」,但它同時也很有溫度,尊重著我們生活中的「社會倫理」。當我們是基於一份真誠的「道德良心」去幫助他人,例如雪中送炭給窮困的親友,法律會認為這份給付具有深厚的「社會正當性」。為了保護這份人情味,也為了維護整體社會的安定與祥和,法律便特別規定,此類情況「不得請求返還」,以此來尊重給付者那份寶貴的自由意志與倫理實踐。這不只是知識,更是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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