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為好友,某日甲見乙桌上置有一張過期交通違規罰單(600 元),乃取之而自行替乙繳納 1,800 元(因過期甚久),甲旋即向乙請求返還 1,800 元,乙則僅願返還 600 元。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乙無理由,因甲係為其盡公益上之義務,且無過失
- B 乙無理由,因甲之意思並未違反公共秩序,且無過失
- C 乙有理由,因甲未先徵求乙之同意,並違反乙不繳款之意思
- D 乙有理由,因甲於繳款前應先通知乙並等待其指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積欠政府一筆法定債務(如稅金或罰鍰)卻遲遲不履行,當第三人介入替其清償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債務人想賴帳的個人意志」,還是優先確保「公共秩序與法律義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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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看得過去,勉強及格。
- 基本原則: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無因管理」這回事。不過,本題關鍵可不是什麼小情小愛,而是《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那句鏗鏘有力的規定:當管理人(甲)是為了履行「公益上之義務」時,即使本人(乙)那點微不足道的「個人意思」被踩了,法律依然視其為「適法無因管理」。交通罰單,哼,那可是公法義務,具備高度公益性!甲代繳 1,800 元,理所當然依《民法》第 176 條全額求償。乙還敢只還 600 元?簡直是異想天開,毫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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