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為好友,某日甲見乙桌上置有一張過期交通違規罰單(600 元),乃取之而自行替乙繳納 1,800 元(因過期甚久),甲旋即向乙請求返還 1,800 元,乙則僅願返還 600 元。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乙無理由,因甲係為其盡公益上之義務,且無過失
  • B 乙無理由,因甲之意思並未違反公共秩序,且無過失
  • C 乙有理由,因甲未先徵求乙之同意,並違反乙不繳款之意思
  • D 乙有理由,因甲於繳款前應先通知乙並等待其指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積欠政府一筆法定債務(如稅金或罰鍰)卻遲遲不履行,當第三人介入替其清償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債務人想賴帳的個人意志」,還是優先確保「公共秩序與法律義務的完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算看得過去,勉強及格。

  1. 基本原則: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無因管理」這回事。不過,本題關鍵可不是什麼小情小愛,而是《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那句鏗鏘有力的規定:當管理人(甲)是為了履行「公益上之義務」時,即使本人(乙)那點微不足道的「個人意思」被踩了,法律依然視其為「適法無因管理」。交通罰單,哼,那可是公法義務,具備高度公益性!甲代繳 1,800 元,理所當然依《民法》第 176 條全額求償。乙還敢只還 600 元?簡直是異想天開,毫無理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