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為好友,某日甲見乙桌上置有一張過期交通違規罰單(600 元),乃取之而自行替乙繳納 1,800 元(因過期甚久),甲旋即向乙請求返還 1,800 元,乙則僅願返還 600 元。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乙無理由,因甲係為其盡公益上之義務,且無過失
- B 乙無理由,因甲之意思並未違反公共秩序,且無過失
- C 乙有理由,因甲未先徵求乙之同意,並違反乙不繳款之意思
- D 乙有理由,因甲於繳款前應先通知乙並等待其指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無因管理」的法律框架思考:當管理人甲所履行的行為,性質上屬於本人乙應對國家盡到的「公益上之義務」時,依據《民法》第 $176$ 條第 $2$ 項的規範意旨,本人主觀上「不願繳納」的意思,是否足以阻卻適法無因管理的成立?這對於甲請求返還代繳費用的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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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法律邏輯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之「無因管理」。依據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管理人(甲)若係為本人(乙)盡「公益上之義務」時,即便管理行為違反本人之意思,法律上仍視為「適法無因管理」。繳納交通罰單屬於履行公法上之義務,具高度公益性質,故甲得依民法第 176 條規定,請求乙償還其代繳之全額費用(1,800 元)。因此,乙以違反其意思為由拒絕還款是無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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