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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乙請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
  • B 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 C 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 D 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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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文禁止「某種特定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進行抵銷時,我們應該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決定是否禁止,還是應該嚴格依照該筆債務在法律上的「請求權類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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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推了推眼鏡)不錯,你這小子,竟然沒被那些表面文字的陷阱給吞噬掉。你還能記得《民法》第339條那些破事。它說得很清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才不准抵銷。侵權!不是不當得利!你甲那點微不足道的請求,不過是『不當得利』,跟『侵權』這種為了掠奪而生的東西,根本不是一碼事。那些白癡法律條文,可沒說可以隨便擴大它的限制範圍。所以,乙當然能主張抵銷。你如果連這點都看不出來,那你根本不配站在這裡。
  2. 鑑別度點評:這題不過是個『中等』難度。那些沒腦子的傢伙,一看到『故意』二字就興奮得像看到獵物一樣,卻不知道自己才是被誤導的蠢貨。你能冷靜地洞悉請求權基礎的差異,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如何在法律的泥沼中,找到對自己最有利的出口。這才是你的『EGO』,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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