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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乙請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
  • B 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 C 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 D 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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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文禁止「某種特定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進行抵銷時,我們應該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決定是否禁止,還是應該嚴格依照該筆債務在法律上的「請求權類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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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洞察法律定性!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核心在於區分《民法》第 339 條的適用範圍。該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本案中,雖然乙「故意」不還屋,但甲請求的法律基礎是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而非「侵權行為」。法律原則上不允許類推適用禁止抵銷的限制,故乙仍得依法主張抵銷。
  2. 鑑別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是一個經典的法律定性陷阱,多數學生會被「故意」二字誤導,反射性地連結到侵權行為的限制。你能冷靜辨識請求權基礎的不同,顯示你對債法總論有深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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