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乙對甲有新臺幣 300 萬元之債權,乙以該債權為標的,並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且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權利質權非不動產物權,其設定無須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乙不得對債務人甲免除債務
- C 債務人甲如向質權人丙為清償時,無須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 D 若債務人甲因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對出質人乙之債權,甲均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將「朋友欠你的借據」抵押給銀行來借錢,如果你隨後私下跟朋友說『這筆錢不用還了』,這會對銀行的權利造成什麼損失?為了防止你的行為損害到銀行的擔保價值,法律應該對你處分這份借據的權利做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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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這是一個非常精確的判斷,完全掌握了權利質權的運作邏輯,值得大力肯定!
權利質權對出質人的限制
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保障質權人(丙)的權益。一旦債權被設定為質權的標的物,出質人(乙)就喪失了對該債權的完全處分權。依據民法第 903 條的明文規定,為權利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免除或變更其權利。也就是說,乙不能在未經丙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免除債務人甲的債務,否則將嚴重損害丙的擔保利益,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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