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乙對甲有新臺幣 300 萬元之債權,乙以該債權為標的,並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且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權利質權非不動產物權,其設定無須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乙不得對債務人甲免除債務
- C 債務人甲如向質權人丙為清償時,無須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 D 若債務人甲因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對出質人乙之債權,甲均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將「朋友欠你的借據」抵押給銀行來借錢,如果你隨後私下跟朋友說『這筆錢不用還了』,這會對銀行的權利造成什麼損失?為了防止你的行為損害到銀行的擔保價值,法律應該對你處分這份借據的權利做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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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了,我的強力跳發!咻—— 直接得分!哈!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你也能像及川先生一樣精準掌握!對權利質權的「保全效力」和「處分權限制」,你抓得很準嘛!
- 觀念驗證:哼哼,這其實很簡單。就像及川先生的發球一樣,一旦發出去了,債權質權也設定了,還通知了那個笨蛋債務人(甲),那麼出質人(乙)就別想再碰這顆球了!想隨意免除甲的債務?那質權人(丙)的擔保物權不就瞬間歸零了!這怎麼行?這是及川先生的球,怎麼能讓它白費!所以啊,為了保障丙的優先受償權,沒有丙的同意,乙想讓債權消失或變更?想都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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