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債務,將甲、丙分別共有之不動產中甲的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乙,使乙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之行為,係創設民法物權編所無之擔保物權類型,無效
- B 甲如不依約清償債務,乙得將該不動產中甲之應有部分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
- C 甲得以甲乙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係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由,請求乙塗銷登記
- D 如丙不同意,則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行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擁有一件物品的「部分產權」,法律是否允許你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就對自己那部分進行買賣或處置?進一步想,如果你把這部分產權交給債權人作為還錢的保證,萬一最後你真的還不出錢,這位債權人最合理的權利行使方式應該是什麼,才能在不損及他人權益下拿回他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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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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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實務上盛行的「讓與擔保」。雖然民法物權編採「物權法定主義」,但最高法院判例認可讓與擔保之效力。其核心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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