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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乙以其所有之 A 土地供甲設定第一次序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基於二者間之加盟契約所生債權。乙復以 A 土地供丙設定第二次序 1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丙對丁基於金錢借貸契約所生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乙是否同意,甲、丙間得就各自在 A 土地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次序為讓與
  • B 丙對丁所生貸與金錢之債權,如係未約定確定期日者,丁得隨時請求確定乙所擔保之債權
  • C 無論丙是否同意,甲乙得於原債權確定前,重新約定變更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 D 原債權確定前,甲將對乙所生原債權之一部分讓與予丙時,丙成為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同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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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已經設定了「最高賠償上限」的擔保關係中,如果前面的債權人只是在「不超過這個上限」的前提下,跟債務人商量變更他們往來的生意項目(例如把欠款名目從 A 合約改成 B 合約),這對於排在後面的第二順位債權人來說,他預期能拿到的錢(剩餘價值)會因此受到實質影響嗎?如果沒有影響,法律還需要強制要求前面的債權人必須徵得後面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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