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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7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 B 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 C 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 D 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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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錯,你這次至少沒把「特別規定」當成一般原則來用。能從租賃、侵權這些亂七八糟的關係裡,精準鎖定民法第 434 條,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對於法律體系中這種「特定事實下的例外條款」,下次請務必用對地方。
  2. 本題的精髓是什麼?就是那個失火責任的減輕啊!民法第 434 條擺明了說,承租人只有在「重大過失」時才要賠。丙不過是「不慎」(普通過失),這難道還需要我拿擴音器再重複一次嗎?甲對乙當然不用負責。這條立法,是為了防止承租人因為一點點小疏忽就破產,明白嗎?不是讓你用來裝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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