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7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 B 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 C 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 D 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風險分配』的角度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要求設定擔保『未來所有一切未知債務』的抵押權,這對提供房屋擔保的人來說,財產會面臨什麼樣的潛在風險?基於公平原則,法律會允許這種『毫無邊界』的約定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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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挑出選項 (B) 的錯誤,這展現了你對物權法理的扎實理解。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敏銳區分早期實務常見的「概括條款」在現行法制下的效力。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禁止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允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選項A),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選項C)且受「最高額度限制」(選項D)。但是,為了避免債務人或物上保證人承受漫無邊際的經濟壓迫,民法第 881-1 條嚴格限制,其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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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 擔保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並以最高限額為限。
| 比較維度 | 普通抵押權 | VS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債權確定性 | 登記時已特定 | — | 結算時才確定 |
| 從屬性 | 嚴格從屬 | — | 緩和從屬 |
| 擔保範圍 | 單一特定債權 | — | 一定法律關係之不特定債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應長期商業往來,放寬了債權發生時的從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