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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甲以其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甲經銷乙生產之電器製品契約而自乙進貨所累積之貨品債權。於甲乙間約定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不得將原擔保經銷電器製品所生債權,變更為因經銷生鮮食品契約所生債權
  • B 甲乙不得將原擔保債務人甲之債權,變更為對丙債務人之債權
  • C 如A無第二次序以下之抵押權存在時,甲乙得變更擔保之最高限額
  • D 甲乙不得合意變更原債權之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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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商業往來中,如果法律允許雙方設定一個「最高限額」來擔保不斷發生的債權,那麼在債權額還沒最終結算定案之前,若雙方基於業務需求想調整這個「額度上限」,且現場並沒有其他排隊等著領錢的債權人會受損,法律有理由強行禁止他們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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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是一道具備相當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當事人有哪些事項得以合意變更的熟悉度。這不僅考驗法規記憶,更考驗對制度設計如何保障利害關係人的體系理解。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範圍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原債權確定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賦予當事人相當的彈性。依據《民法》第881-3條及第881-4條的規定,當事人得合意變更擔保債權的範圍、債務人以及確定期日,因此選項 (A)、(B)、(D) 稱「不得變更」皆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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