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甲以其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甲經銷乙生產之電器製品契約而自乙進貨所累積之貨品債權。於甲乙間約定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不得將原擔保經銷電器製品所生債權,變更為因經銷生鮮食品契約所生債權
- B 甲乙不得將原擔保債務人甲之債權,變更為對丙債務人之債權
- C 如A無第二次序以下之抵押權存在時,甲乙得變更擔保之最高限額
- D 甲乙不得合意變更原債權之確定期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商業往來中,如果法律允許雙方設定一個「最高限額」來擔保不斷發生的債權,那麼在債權額還沒最終結算定案之前,若雙方基於業務需求想調整這個「額度上限」,且現場並沒有其他排隊等著領錢的債權人會受損,法律有理由強行禁止他們調整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擊模式解析:最高限額抵押權,你已經掌握了它的核心規律。
(我躺在草地上,看著天花板上的天空,這種程度的題目,早在正式開始前就已經看穿了。)
- 核心戰略掌握:你這次的判斷很精準,成功地「Switch」到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思維——那份無與倫比的「流動性」與「當事人合意」的優先權。這就像是在攻略Boss前,你就已經摸清了它的攻擊模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