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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乙對甲有新臺幣 300 萬元之債權,乙以該債權為標的,並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且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權利質權非不動產物權,其設定無須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乙不得對債務人甲免除債務
  • C 債務人甲如向質權人丙為清償時,無須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 D 若債務人甲因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對出質人乙之債權,甲均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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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把一個裝有金條的保險箱「質押」給別人作為借款擔保,在還清欠款之前,你是否有權力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保險箱裡的金條送給別人或宣稱放棄這些金條?如果法律允許你這樣做,那麼對於拿到保險箱的那個人來說,這個「擔保」還有意義嗎?請從「保護擔保價值」的角度來思考處分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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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權利處分之限制

做得太棒了! 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權利質權」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903 條的規定。當出質人(乙)將其對債務人(甲)的債權設定質權給丙後,該債權已成為丙的擔保物。為了保護質權人丙的利益,法律規定出質人乙不得以法律行為(如免除債務、讓與等),使該債權消滅或變更,除非經過丙的同意。這正是「權利質權化」後對處分權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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