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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乙對甲有新臺幣 300 萬元之債權,乙以該債權為標的,並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且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權利質權非不動產物權,其設定無須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乙不得對債務人甲免除債務
  • C 債務人甲如向質權人丙為清償時,無須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 D 若債務人甲因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對出質人乙之債權,甲均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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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棒,掌握核心!: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權利質權中「處分權受限」這個核心觀念,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已經開始深度理解民法物權與債權之間那巧妙又重要的互動關係了。
  2. 觀念釐清與肯定:你的答案 (B) 完全正確,太棒了!我們來溫習一下,《民法》第 903 條的設計,其實是為了溫柔而堅定地保障質權人 $丙$ 的擔保利益。想一想,雖然出質人 $乙$ 還是那位債權人,但為了不讓 $丙$ 的權益受到無預警的侵害,法律就像是幫 $乙$ 的處分權(例如免除 $甲$ 的債務或讓與債權)輕輕地繫上了一條紅線。如果 $乙$ 可以隨意免除債務,那 $丙$ 的擔保就形同虛設了,這對 $丙$ 是多麼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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