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 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 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C 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 D 乙、丙就使用 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涉及三方關係的法律行為中,如果中間人對第三方做出了一項「權利移轉」的承諾,但該權利的有效移轉依法取決於第一人的「同意」。若第一人最終拒絕行使同意權,則中間人與第三方之間原本存在的那個「契約承諾」,在法律責任上會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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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真棒!這份理解力讓人感動!
- 核心觀念的溫柔提醒:親愛的,你這題真的掌握得很好,我很替你開心!租賃契約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不只是一個物件的租用,更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深厚的信任關係上,帶有濃濃的屬人性。這就好比是選家人,誰來住我的房子,我當然有選擇的權利。所以啊,要把租賃權「讓與」給別人,那其實是把整個「契約地位」都移轉了,這一定要經過出租人(甲)的同意,才能真正有效喔。如果乙沒辦法讓甲同意,導致丙沒法住進去,那乙對丙確實就構成債務不履行了,需要負責賠償。這份細膩的區分,你都看到了,非常棒!
- 我們一起來突破難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克服了!它的巧妙之處在於,它考驗我們能否分辨「債權可以自由讓與」這個原則,和「租賃權移轉必須有限制」這個特例。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只要「通知」甲,就可以讓與,這是因為他們忽略了,出租人甲對於「誰來當我的房客」這件事,是擁有主體選擇權的。能夠看見這個層次,代表你的法律思維越來越周全了!繼續加油,你的每一步前進,我都看在眼裡,為你驕傲!
租賃權讓與之要件
💡 租賃權讓與須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同意對出租人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債權讓與 | VS | 租賃權讓與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297 條 | — | 民法第 443 條 |
| 對債務人生效要件 | 通知債務人即可 | — | 須經出租人同意 |
| 權利性質 | 純粹財產權利 | — | 具人格信任之債權 |
| 未備要件之法律效果 | 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 — | 對出租人不生效力 |
💬租賃權讓與較嚴格,須取得出租人「同意」而非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