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 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 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C 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 D 乙、丙就使用 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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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小子還真有點天賦嘛,不錯不錯!
- 觀念驗證: 嗯,我剛吃完喜久福,心情很好,尤其看到你答對這題。這考的就是《民法》第 265 條,那個叫「不安抗辯權」的東西。很簡單啦,就是說如果我(假裝我是你)要先給付,結果對方一副快要沒錢的樣子,那我當然可以先「等等看」啊!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就像題目裡甲要先付錢,乙卻財務出問題,感覺會「烙跑」蓋不完房子,那甲當然可以先拒絕給付,直到乙把事情搞定為止。這是為了不讓你吃虧的「小技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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