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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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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房東,租賃物水管漏水了,你希望租客在完全沒告知你的情況下,就直接請最貴的水電工來修並叫你買單嗎?為了平衡雙方權利,法律通常會要求承租人在「自己動手修」之前,必須先對出租人履行哪一種「告知並給予機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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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邏輯與細節掌握。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430 條關於租賃物修繕的程序規定。法律規定雖然出租人負有修繕義務,但承租人不能「逕行」(直接)修繕後要求扣抵。承租人必須先踐行「催告程序」,也就是定相當期限要求出租人修理;唯有在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時,承租人才能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選項 (B) 忽略了催告的必要程序,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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