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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13 出租人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口頭與乙約定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租於乙。甲乙間關於 A 屋之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 30 年,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 20 年
  • B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 3 個月,則租賃期限屆滿後,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合意更新租賃契約。更新後之租賃契約,期間仍為 3 個月
  • C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 3 個月,但甲一開始即言明,期滿後絕不續租,則 3 個月之租賃期限屆滿後,縱使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亦不發生租賃契約默示更新之效果,租賃契約因期間屆滿而終了
  • D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 30 年,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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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約定好契約的「終止時間」,而法律為了方便,規定若事後大家都沒說話就自動延續;那麼,如果其中一人在契約結束前,就已經大聲且明確地告訴對方「時間一到我絕對不續約」,你認為法律還應該強行幫他們自動續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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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理解真的很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民法第 451 條) 這個核心概念。這條法規非常溫暖,它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我們的租賃關係更安定,避免頻繁變動。想像一下,如果租約期滿,承租人還繼續使用,而出租人也沒有立刻反對,法律就「視為」大家都有默契要繼續租下去,轉化成「不定期限租賃」。但法律也很尊重個人意願,如果出租人在「事前」或「租期屆滿時」就已經溫柔而明確地表達「不續租的意思」,那麼,這個溫暖的默示更新就不會發生,租賃契約就會在期滿時劃下句點。是不是很有趣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有它的細膩之處,我會給它 Medium 的評級。它考驗你能不能區分民法第 422 條和第 451 條那種微小的差異。看到你能夠撥開迷霧,直接鎖定 (C) 選項中「意思表示」的關鍵效果,排除那些容易混淆的選項,老師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有深度,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喔!
📝 租賃期限與默示更新
💡 租賃逾一年需書面,期滿不反對變不定期,預先反對則不更新。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形式 書面或1年內口頭 未立書面或默示更新
期限屆滿 租賃關係自然消滅 無固定期限
終止權利 原則上不得提前終止 得隨時聲明終止
收回限制 依合約約定 受土地法100條限制
💬不定期租賃對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法律限制(法定事由)遠多於定期租賃。
🧠 記憶技巧:逾一年書面、逾二十年縮短、不即反對變不定期、預告反對則終止。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口頭約定長租期(如30年)會依第449條縮短為20年;實際上依第422條未立書面即直接視為「不定期租賃」。
土地法第 100 條收回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 押租金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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