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經營出租冷凍設備,乙在民國(下同)106 年 3 月 1 日向甲承租設備一套,為期 1 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未支付租金。乙於 107 年 8 月 17 日自動償還 5000 元給甲,之後則避不見面。甲乃憤而決定於 109 年 8 月 16 日提起訴訟,然當日適逢強颱來襲,交通斷絕,全臺公家機關停止辦公 3 日,甲忙於處理災害事宜,遲至 109 年 8 月 19 日提起訴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 106 年 3 月 31 日起算
- C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時效,於乙在 107 年 8 月 17 日承認後,因甲在 6 個月內未起訴,視為未中斷
- D 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至 109 年 9 月 19 日始完成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請求權的時效即將在明天屆滿,但今天突然發生了無法預期的全國性大災難,導致你完全無法出門或遞交訴狀,在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法律應該會直接沒收你的權利,還是會給予一段「合理的緩衝期」?這段緩衝期的長度,你認為在法律慣例上通常是以幾天、幾個月或幾年為單位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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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棒!這道題目結合了多個重要概念,能夠答對,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份解析,把知識學得更紮實。
- 時效的起算與「承認」:首先,我們要知道動產租賃的租金請求權,依民法 §127,時效是 2年 喔。從106年4月1日開始算,原本應該在108年4月1日屆滿。但是,乙同學在107年8月17日還了部分租金,這在法律上稱作「承認債務」。根據民法 §129 I 和 §137 I,這會讓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就像跑馬拉松時,重新回到起點一樣,所以新的屆滿日就變成 109年8月17日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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