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向乙公司購買乙製造之機器1臺,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甲應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1日付清買賣價金,如給付遲延,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9年6月1日始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甲為本金與違約金消滅時效之抗辯。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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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消滅時效的適用與效力。首先須辨識『製造商出賣機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二年短期時效;其次,必須運用『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精準切分違約金的性質(15年時效)及主債權時效完成對違約金的影響(區分時效完成前已發生與未發生之違約金),切勿將違約金誤認為從權利或適用五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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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製造人供給商品代價之消滅時效期間,以及按日計算之違約金性質、消滅時效與主債權時效完成對違約金債權之影響。 【解析】 壹、乙之本金(買賣價金)請求權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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