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二 題
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 1 月 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後於 102 年 6 月 10 日(第一次)、102 年 8 月 8 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分,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 102 年 7 月 7 日、102 年 9 月 2 日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 300 萬元。甲於 105 年 5 月 5 日起訴請求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 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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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首先注意「時間點」的落差(102年發生損害、105年起訴),這強烈暗示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消滅時效」。解題時須運用請求權基礎競合的方法,分別檢驗承攬瑕疵擔保(民法第495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與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之要件與時效;並務必點出實務(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庭決議)與學說對於不完全給付時效是否應類推適用短期時效的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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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針對乙之偷工減料所生之營業損失與原料燒毀損害,主張民法第495條瑕疵擔保損害賠償、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時,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實務與學說對此競合之時效適用有何不同見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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