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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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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共同侵權行為」與「連帶債務之時效」問題。考生看到「唆使」應聯想到民法第185條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看到「事隔三年」應聯想到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解題關鍵在於說明時效起算點係對各共同加害人「分別起算」,以及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時,依民法第276條對他債務人所生之「限制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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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侵權行為中造意人之連帶責任、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分別起算,以及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完成對其他債務人之效力(限制絕對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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