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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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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共同侵權行為」中「造意人」之連帶責任(民法第185條)。接著處理時效問題,須注意對共同侵權行為人知悉之時點應「分別起算」(民法第197條)。最後切入核心爭點:其中一連帶債務人(乙)時效完成後,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丙)是否發生「絕對效力」(民法第276條),並據此導出丙得抗辯扣除乙內部應分擔額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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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侵權行為消滅時效於各債務人間之分別起算,以及連帶債務中一人時效完成之絕對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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