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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新購買位於 12 層樓之 A 屋,搬家遷入 A 屋時,其支付移機費委託乙將原居住 B 屋之三部冷氣機移機裝設至 A 屋。然而,因乙之助手丙工作疏失而未固定好冷氣機,導致其中一部冷氣機從高樓掉落而擊中路過之上班族丁,丁當場不治死亡。另一位上班族戊,則因閃避掉落之冷氣機而跌倒,小腿骨折住院治療一個月,而戊之母親己於此一個月間擔任戊之看護。試問:甲、乙及丙對此冷氣機掉落事件該如何負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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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定作人、承攬人與受僱人之侵權責任劃分。思考時應依序檢驗:受僱人丙之一般侵權責任、僱用人乙之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以及定作人甲是否免責(民法第189條)。此外,須特別注意被害人死亡之請求權主體轉換,以及『親屬看護費』是否得評價為財產上損害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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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及其受僱人(丙)對於第三人(丁、戊)侵權責任之歸屬,以及親屬看護是否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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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與僱傭侵權責任
💡 釐清行為人、僱用人與定作人之責任邊界,及親屬看護費之請求權。
  • 行為人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過失侵權責任;對丁之遺屬及戊負損害賠償。
  • 乙為丙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連帶責任,除非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
  • 定作人甲依民法第189條原則免責,且本案屬動態施工疏失,不適用第191條。
  • 實務見解認親屬看護雖無現實支出,被害人仍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三步走:先定性丙(184)、再找乙(188連帶)、後看甲(189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將施工過程的「動態疏失」(189條)誤用為建物或工作物設置的「靜態瑕疵」(191條),導致錯誤判斷定作人甲需負責。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 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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