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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甲為乙之公司主管,某日甲因工作問題斥責乙。同單位之丙見狀,便唆使乙對甲報復。經丙之唆使,乙起了報復之心,便破壞甲騎乘之機車,致使甲騎車下班時發生車禍,甲之機車全毀,人亦摔傷住院三個月方痊癒出院。車禍發生當天,乙即深感後悔,趕到醫院向甲表示歉意,並坦白說明甲之機車是其所破壞,但乙未說出丙唆使之情事。甲念乙之家境清寒,故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事隔三年,甲方得知丙唆使乙破壞其機車之情事。試問:甲對丙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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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侵權行為」、「消滅時效個別起算」及「連帶債務時效完成之絕對效力」。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185條確立丙之連帶賠償責任,接著分別探討甲對乙、甲對丙的時效是否完成(第197條),最後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論述乙時效完成對丙之影響(扣除應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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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造意人應否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時效是否分別起算?部分連帶債務人時效完成對他債務人有何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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