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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 1 月 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後於 102 年 6 月 10 日(第一次)、102 年 8 月 8 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分,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 102 年 7 月 7 日、102 年 9 月 2 日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 300 萬元。甲於 105 年 5 月 5 日起訴請求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 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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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承攬契約中『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之競合,以及『消滅時效』之適用。考生應區分『營業損失』(瑕疵結果損害/履行利益)與『燒毀原料』(加害給付/固有利益),並引述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及相關實務見解,分別檢驗是否罹於民法第514條的1年短期時效或適用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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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人偷工減料致生瑕疵,定作人所受之「營業損失」與「原料燒毀」損害,其請求權基礎與消滅時效應如何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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