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乙製造之機器1臺,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甲應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1日付清買賣價金,如給付遲延,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9年6月1日始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甲為本金與違約金消滅時效之抗辯。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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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消滅時效」之規定,重點在於區辨主權利與從權利之時效期間與從屬關係。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製造人出售機器」適用何種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第8款),接著分析按日計算之違約金時效為何(最高法院107年決議),最後論述主權利罹於時效後,依民法第146條規定對違約金請求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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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製造人供給產物代價之本金消滅時效為何?按日計算之違約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何?又本金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其效力是否及於違約金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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