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移居美國前,將登記其名下之 A 屋委託好友乙管理。不久,乙死亡,丙見 A 屋長久無人居住而潛入該屋居住。丙居住 16 年後,甲返國得知丙居住 A 屋,遂請求丙歸還 A 屋,丙則抗辯甲請求歸還 A 屋之權利已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歸還 A 屋。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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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看到「登記其名下之A屋」與「居住16年主張時效抗辯」,應立即聯想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得出已登記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適用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