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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甲移居美國前,將登記其名下之 A 屋委託好友乙管理。不久,乙死亡,丙見 A 屋長久無人居住而潛入該屋居住。丙居住 16 年後,甲返國得知丙居住 A 屋,遂請求丙歸還 A 屋,丙則抗辯甲請求歸還 A 屋之權利已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歸還 A 屋。試問: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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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目涉及「登記名下之不動產」與「長期無權占有」,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與消滅時效之關係。破題關鍵在於引述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說明「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進而推導出占有人(丙)的時效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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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是否受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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