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 (一)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二)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甲將其所有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已交付予乙,但乙遲不給付尾款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 (一)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二)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形發生解除權,得解除該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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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遲不給付」與「解除權」,應立即聯想到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遲延」及「法定解除權」。解題層次上,須先探討乙如何構成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再論述甲須踐行何種程序(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始能取得解除權;此外,為求答題完整,亦可點出「約定解除權」之可能性。
小題 (二)
如甲對乙解除該契約後,乙仍不交還該汽車,於乙占有中,該汽車被丙所竊取,甲與乙是否均得請求丙交還該車?(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契約解除之效力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結合,以及第三人侵害標的物時的權利主張。考生須先確立契約解除不影響已完成之物權變動(乙仍為所有權人),再分別依民法物上請求權(第767條)、占有保護請求權(第962條)檢視乙對丙之權利,最後透過債權人代位權(第242條)論述甲如何向丙主張權利以保全其對乙之回復原狀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