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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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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並直接切入民法第95條的「到達主義」。核心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之見解,論述郵局招領通知單投入信箱時,客觀上是否已使相對人處於可得了解之狀態,且不因事後未領取遭退回而影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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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對話意思表示經掛號郵寄,郵差因不獲會晤而將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信箱,相對人逾期未領遭退回,是否發生「達到」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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