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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A 別墅所有人,A 別墅環境清幽但無電梯,甲已搬到市區大樓居住,A 別墅已閒置多年,乙有興趣購買,但甲並無出售的意願,丙是乙的兒子,丙告訴甲必須以 1,000 萬元賣給乙,如不從,將讓他斷手斷腳,甲因害怕而與乙成立 A 別墅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取得所有權後準備裝修入住,出入 A 別墅數次後發現自己爬樓梯有點吃力,因而改變主意不想入住,隨後將 A 別墅以 1,200 萬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可對乙、丁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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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第三人脅迫」的撤銷效力及衍生之「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問題。思考步驟為:先依民法第92條判斷甲得否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再探討撤銷後乙將別墅轉售予丁,甲得否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價額;最後釐清「脅迫撤銷之絕對性」與「不動產善意受讓」之衝突,判斷甲得否向丁主張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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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脅迫之撤銷效力、不當得利之價額償還,以及「脅迫撤銷絕對性」與「不動產善意受讓」之法理衝突。 【解析】 壹、甲對乙之權利主張: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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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脅迫與不動產受讓
💡 受脅迫撤銷後,物權變動之對抗效力與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三人脅迫之撤銷不以相對人知情為限,並基於瑕疵同一性併撤銷物權行為。
  • 經撤銷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乙屬無權處分,甲依不當得利請求價額償還。
  • 實務認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為第92條之特別規定,優於脅迫撤銷之絕對性,保護善意第三人。
🧠 記憶技巧:脅迫不論知不知、瑕疵同一併撤銷、物權特別優普通、善意丁得保屋。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第三人詐欺」需相對人明知之要件;或遺漏論述「物權編善意受讓」優先於「總則編脅迫撤銷」之法理衝突。
瑕疵同一性 不動產登記公信力 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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