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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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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考生應優先聯想民法第95條第1項之「到達主義」,並精準運用實務與學說上關於「支配範圍理論」的判斷標準,特別是最高法院針對「掛號信函經郵差投遞招領通知單卻逾期未領遭退回」之穩定見解來進行涵攝與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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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對話意思表示以掛號郵寄,經郵差投遞招領通知單後,相對人因逾期未領遭退回,該意思表示是否已生「到達」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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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之到達
💡 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隨時可了解之狀態即為到達。

🔗 掛號信招領之達到判定流程

  1. 1 發出意思表示 — 甲寄出掛號信函至乙之住所
  2. 2 投遞不獲會晤 — 郵務人員製作招領通知單並置於信箱
  3. 3 進入支配範圍 — 通知單使乙處於客觀上隨時可領取之狀態
  4. 4 法律效力產生 —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判定為「達到」並生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相對人惡意不收信以阻卻效力,可能涉及民法第101條類推適用。
🧠 記憶技巧:到達三部曲:進範圍、受支配、可了解。不論領不領,通知到就領。
⚠️ 常見陷阱:誤認「郵件被退回」即未送達,或混淆「實際拆閱」才算生效的錯誤觀念。
意思表示之撤回 公示送達 受領能力 誠信原則(阻礙效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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