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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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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民法總則「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解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95條第1項「到達主義」,並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95年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等),論述郵差將招領通知單投入信箱時,是否已使信件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及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進而得出受領人怠於領取不影響意思表示生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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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對話意思表示以掛號郵寄,因未獲會晤而留置招領通知單,受領人逾期未領遭退回,該意思表示是否仍生「到達」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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