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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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考生應優先聯想民法第95條第1項之「到達主義」,並精準運用實務與學說上關於「支配範圍理論」的判斷標準,特別是最高法院針對「掛號信函經郵差投遞招領通知單卻逾期未領遭退回」之穩定見解來進行涵攝與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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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對話意思表示以掛號郵寄,經郵差投遞招領通知單後,相對人因逾期未領遭退回,該意思表示是否已生「到達」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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