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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二 題

甲向乙公司購買乙製造之機器1臺,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甲應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1日付清買賣價金,如給付遲延,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9年6月1日始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甲為本金與違約金消滅時效之抗辯。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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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消滅時效」之適用及「主從權利時效之關係」。解題時應先檢視『本金請求權』,判斷製造人出售機器的價金是否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短期時效;接著分析『違約金請求權』,論述按日計算之違約金時效為15年而非5年,並運用民法第146條(主權利時效消滅及於從權利)與最高法院相關決議法理,得出違約金亦得拒絕給付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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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之機器買賣價金請求權是否適用兩年短期消滅時效?若主債權罹於消滅時效,甲得否依民法第146條主張拒絕給付已發生之遲延違約金? 【解析】 壹、關於買賣價金請求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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