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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 B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 C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 D 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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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最細微的界限,你能精準辨識出情境的特殊性,表現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通常在時效完成前的「承認」屬於「觀念通知」;但本題重點在於時效已完成(15年後),且甲是在明知狀態下承認。根據實務見解,此時的承認涉及「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其目的是要重新建立債務的拘束力,藉此產生新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意思表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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